惩戒决定书
琼注协监〔2022〕53号
当事人席海波:男,1963年1月11日出生,立信长江(海南)会计师事务所(普通合伙)所长,立信会验字〔2019〕第471号验资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。
当事人黄挺学:男,1957年6月25日出生,立信长江(海南)会计师事务所(普通合伙)注册会计师,立信会验字〔2019〕第471号验资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。
根据《财政部关于开展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》(财会〔2021〕14号)、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》(会协〔2021〕25号)和海南省财政厅《关于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》(琼财监〔2021〕550号)要求,海南省财政厅、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联合派出检查组自2021年9月1日至9月16日对立信长江(海南)会计师事务所(普通合伙)(以下简称立信长江所)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执业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,共抽查了10份业务报告,发现立信会验字〔2019〕第471号验资报告存在如下问题:
海南XX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验资报告(立信会验字〔2019〕第471号)未真实反映被审验单位出资情况。该验资业务类型为实物资产验资。所审验的资产为海南XX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投资计入海南XX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实收资本的资产(包括房屋、构筑物和机器设备),但验资报告仅有资产的交接清单,未见相关资产的产权证、转移记录及增值税、土地增值税等税费缴交记录,显示所审验的实物资产的产权未实质转移。
同时,验资报告所依据的《评估报告书》后附的《固定资产——房屋建筑物(不含土地使用权)评估明细表》《海南XX美安电气工业产业园厂房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》显示海南XX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投资计入海南XX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仓库的账面价值为1,205.46万元,评估价值为1,536.74万元,增值额为331.28万元,该资产由海南XX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修建。海南XX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将由关联方修建的仓库投入海南XX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缺乏商业实质,立信长江所未对其存在的自评自增、缺乏商业实质的行为予以关注,未对审验的资产的真实投入情况做进一步核实,出具的验资报告未真实反映被审验单位出资情况。立信长江所直接利用《评估报告书》结果,未关注评估报告存在的异常。
上述执业行为违反了《注册会计师法》第二十一条、《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》第二十八条、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--验资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。
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《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》第七条、第八条、第十条,《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》第七条、第九条规定以及海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(琼财监处〔2022〕1号)的要求,经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决议,我会决定对立信会验字〔2019〕第471号验资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席海波、黄挺学给予“公开谴责”的惩戒。
如对惩戒决定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惩戒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注协申诉与维权委员会提起申诉。要求向申诉与维权委员会作口头陈述的,应当在申诉材料中说明。提起申诉期间,惩戒决定不停止执行。
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
2022年9月1 日
(此件主动公开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