惩戒决定书
琼注协监〔2022〕54号
当事人:海南捷达会计师事务所(普通合伙)
地址:海口市玉沙路21号玉沙广场2幢1201室
当事人王情秋:男,1956年10月出生,海南捷达会计师事务所(普通合伙)所长,《海南XX电力设备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》(捷达会审字〔2020〕第0104号)、《海南XX电缆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》(捷达会审字〔2020〕第0303号)、《海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》(捷达会审字〔2020〕第0351号)、《海口XX电力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》(捷达会审字〔2020〕第0422号)、《文昌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》(捷达会审字〔2020〕第0542号)、《海南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》(捷达会审字〔2020〕第0920号)、《海口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告》(捷达会审字〔2020〕第1002号)、《XX有限公司专项审核报告》(捷达会审字〔2020〕第1227号)、《海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审计报告》(捷达会审字〔2016〕第0303号)、《海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5年度审计报告》(捷达会审字〔2017〕第1119号)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。
当事人周静:女,1968年12月出生,海南捷达会计师事务所(普通合伙)合伙人,《海南XX电缆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》(捷达会审字〔2020〕第0303号)、《XX有限公司专项审核报告》(捷达会审字〔2020〕第1227号)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。
当事人丁忠诚:男,1972年11月出生,海南捷达会计师事务所(普通合伙)注册会计师,《海南XX电力设备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》(捷达会审字〔2020〕第0104号)、《海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》(捷达会审字〔2020〕第0351号)、《海口XX电力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》(捷达会审字〔2020〕第0422号)、《文昌XX发展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》 (捷达会审字〔2020〕第0542号)、《海南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》(捷达会审字〔2020〕第0920号)、《海口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告》(捷达会审字〔2020〕第1002号)审计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。
根据《财政部关于开展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》(财会〔2021〕14号)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《关于开展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》(会协〔2021〕25号)和海南省财政厅《关于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》(琼财监〔2021〕550号)等文件要求,2021年8月26日至9月8日,省财政厅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联合派出检查组对海南捷达会计师事务所(普通合伙)(以下简称“捷达所”)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执业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,发现存在如下问题(含省财政厅移交审计报告发现的问题):
一、内控制度存在的问题
(一) 部分内控制度引用的上位法不正确;
(二) 部分内控制度的规定与上位法不相符。
二、审计业务存在的问题
检查组抽查了捷达所13份审计报告,其中:11份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、2份专项审计报告。
(一) 审计计划不规范。
1.13份审计报告底稿中,独立性声明均无项目组成员的签名。
2.《XX有限公司专项审核报告》(捷达会审字〔2020〕第1227号)工作底稿中《审计计划》记载的审计报告日(2020年12月15日)早于报告征求意见稿与管理层沟通日(2020年12月19日)、报告定稿日(2020年12月20日)。
(二) 履行审计程序不到位、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不适当。
1.未对货币资金、借款实施函证程序。
《文昌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》(捷达会审字〔2020〕第0542号)的工作底稿中未对银行存款7,906.32万元、借款19,500万元实施函证程序。《海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》(捷达会审字〔2020〕第0351号)的工作底稿中未对银行存款268.87万元、借款120万元实施函证程序。《海口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告》(捷达会审字〔2020〕第1002号)的工作底稿中未对银行存款102.99万元、其他货币资金(保证金)881.68万元实施函证程序。《海南XX电缆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》(捷达会审字〔2020〕第0303号)的工作底稿中未对银行存款1,387.96万元实施函证程序。《海南XX电力设备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》(捷达会审字〔2020〕第0104号)的工作底稿中未对银行存款1,193.04万元实施函证程序。《海南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》(捷达会审字〔2020〕第0920号)的工作底稿中未对银行存款1,035.4万元实施函证程序。《三亚XX旅业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》(捷达会审字〔2020〕第0610号)的工作底稿中未对银行存款977.74万元实施函证程序。《文昌XX投资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》(捷达会审字〔2020〕第0636号)未对银行存款12.24万元实施函证程序。
2.未对往来款实施函证程序。
《海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》(捷达会审字〔2020〕第0351号)的工作底稿中未对应收账款、预付账款、应付账款、其他应付款实施函证程序。《海南XX电缆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》(捷达会审字〔2020〕第0303号)的工作底稿中未对应收账款、应付账款实施函证程序。《海口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告》(捷达会审字〔2020〕第1002号)的工作底稿中未对应付账款实施函证程序。《海口XX电力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》(捷达会审字〔2020〕第0422号)的工作底稿中未对预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。《三亚XX旅业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》(捷达会审字〔2020〕第0610号)、《海南XX电力设备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》(捷达会审字〔2020〕第0104号)的工作底稿中未对预付账款实施函证程序。
3.获取的审计证据不适当或相互矛盾。
《XX有限公司专项审核报告》(捷达会审字〔2020〕第1227号)的工作底稿中,《XX综合发展项目工程成本支付表》的园林设计服务费、顾问咨询费、可行性研究报告费存在17-19地块成本混同,检测费、监理费、基坑支护工程费、商业区总承包工程费存在1801、1902地块成本混同,成本混同约15,700.83万元,占审定支出19,087.46万的82.26%;《工程成本支付明细表》存在不合理的支出,如“无合同(期初数)”项目1,636.46万元、“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”项目144.76万元;取得的2015年前各类项目支出明细账与2016年后“开发成本\前期工程费”项目支出明细账累计金额为2,150.41万元,与项目审定金额19,087.46万元差异16,937.05万元。《海口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告》(捷达会审字〔2020〕第1002号)的工作底稿中,预付账款中的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、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、长沙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、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,询证函均发给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并取得回函。《文昌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》(捷达会审字〔2020〕第0542)的工作底稿中,预付账款中取得海口启证门窗有限公司询证函回函的金额为259.49万元,与账面金额113.73万元不符。《海南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》(捷达会审字〔2020〕第0920号)的工作底稿中,取得预付账款兴隆椰林湾、开派网络公司的询证函回函无询证日期、无被询证单位签章,应付账款询证单位为“奔驰车”、其他应付款询证单位为“开办费”名称不正确,询证函回函无询证日期、无被询证单位签章,且“开办费”后附的审计证据全部为债权收购、利息收入、计提增值税、预付利息、收回本金等与“开办费”无相关。
4.缺乏实物资产监盘程序、获取的实物权属证据不充分。
《三亚XX旅业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》(捷达会审字〔2020〕第0610号)的工作底稿中,未对存货、固定资产实施监盘、实地查看程序,三亚XX旅业有限公司固定资产中有6辆机动车,仅取得2辆机动车行驶证。《文昌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》(捷达会审字〔2020〕第0542)的工作底稿中,未对存货、固定资产实施监盘、实地查看程序,文昌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固定资产中有11辆机动车,仅取得2辆机动车行驶证。《海南XX电力设备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》(捷达会审字〔2020〕第0104号)的工作底稿中,未对存货、固定资产实施监盘、实地查看程序,海南XX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固定资产中房屋及构建物(原值1,172.56万元)未取得相关产权证据。《海口XX电力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》(捷达会审字〔2020〕第0422号)的工作底稿中,未对库存现金期末余额出现负数问题予以指正,无库存现金监盘记录。《海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》(捷达会审字〔2020〕第0351号)的工作底稿中,未对库存现金、固定资产实施监盘程序。《海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》(捷达会审字〔2020〕第0416号)、《海南中金易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》(捷达会审字〔2020〕第0920号)的工作底稿中,未对固定资产实施监盘程序。《海南XX电缆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》(捷达会审字〔2020〕第0303号)的工作底稿中,未对应收票据、存货、固定资产实施监盘程序,未取得房屋建筑物(原值3,320.02万元)相关产权证据。
5.未实施测试、分析等审计程序。
《海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》(捷达会审字〔2020〕第0351号)、《海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》(捷达会审字〔2020〕第0416号)、《海口XX电力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》(捷达会审字〔2020〕第0422号)、《海南XX电缆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》(捷达会审字〔2020〕第0303号)、《海南XX电力设备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》(捷达会审字〔2020〕第0104号)的工作底稿中,对主营业务收入、主营业务成本、管理费用等损益类科目仅抽查部分凭证,未实施必要的测试、分析审计程序。《文昌XX投资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》(捷达会审字〔2020〕第0636号)工作底稿中的资产减值损失审定数为-21.46万元,均为坏账损失,未对坏账损失的发生额实施测算程序。
(三) 审计底稿相互矛盾或不规范。
1.《海口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》(捷达会审字〔2020〕第1002号)的工作底稿中,《应付票据明细表》仅概括填列单位名称和总金额,无具体的应付票据名称、金额、出票人、承兑人、收款人、出票日期、到票日期等相关要素;《应付票据明细表》年初余额为2,709.62万元,《资产负债表》的应付票据年初余额为1,406.88万元,两者相差1,302.74万元。
2.《文昌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》(捷达会审字〔2020〕第0542)的工作底稿中,其他应收款—其他11,667.39万元不恰当,实际为不明确的债务,占其他应收款总额52,039.26万元的22.42%,未核实挂账原因,未提出调整账务处理建议;长期借款借贷发生额审定额数均为0,但《现金流量表》中借款收到的现金为33,900万元、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为16,262万元。
3.《海口XX电力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》(捷达会审字〔2020〕第0422号)的工作底稿中,《原材料盘点表》《固定资产盘点表》全部为打印资料,无原始盘点记录,无盘点、监盘等人员签名。
4.《海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》(捷达会审字〔2020〕第0416号)的工作底稿中,《现金监盘表》仅有主管人员签名,无出纳员、监盘人、编制人、复核人签名,无检查日期。
5.《海南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》(捷达会审字〔2020〕第0920号)的工作底稿中,《现金监盘表》无监盘人签名;7张应收账款询证函均无询证日期。
6.《海南XX电缆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》(捷达会审字〔2020〕第0303号)的工作底稿中,《应收票据明细表》仅概括填列单位名称和总金额,无票据号、票据金额、出票人、出票日期、票据到期日等相关要素;应收账款、存货、应付账款、预收账款等审计底稿缺少审计说明。
7.《海南XX电缆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》(捷达会审字〔2020〕第0303号)、《海南XX电力设备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》(捷达会审字〔2020〕第0104号)的工作底稿中,存货仅有原材料、库存商品、生产成本等二级科目的账面变动数,无原材料、库存商品、生产成本的具体构成;固定资产仅有办公设备、生产设备、运输设备、房屋建筑物四类资产的账面变动数,无固定资产卡片编号、资产名称、账面变动金额、折旧变动金额、折旧年限、入账时间等相关要素;海南XX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《存货(原材料)盘点登记表》仅有存货清查核实数信息,没有规格型号、账面数、盘点日期等信息以及负责人、监盘人、盘点人签名。
8.《XX有限公司专项审核报告》(捷达会审字〔2020〕第1227号)的工作底稿中除一张审定表外,其他资料均为来自企业复印的各类凭证及合同,没有对各类凭证及合同的索引,也未见相关审计说明,获取的资料无法作为审计证据。
9.《XX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》(捷达会审字〔2020〕第0631号)中,第四部分“项目经费实际执行情况”的直接费用中政府拨付经费为203万元,企业自筹资金为587.48万元,合计790.48万元,但实际总投入金额显示为809.29万元;“出版/文献/信息传播/知识产权事务费”中,政府拨付经费为0.95万元,企业自筹资金为0.5万元,合计为1.45万元,但实际总投入金额显示为0.45万元;劳务费中政府拨付经费为0,企业自筹部分为501.81万元,合计应为501.81万元,审定数为0万元,但实际金额为520.62万元;附表1《项目经费支出情况总表》中的其他支出金额为17.11万元,但审定数为24.96万元;设备费包括购置设备费7.48万元以及设备改造与租赁费60.41万元,但《设备费审计表》仅有“设备费”审定数7.48万元,无设备改造与租赁费审定数;《专项应付款审定表》《出版/文献/信息传播/知识产权事务费审定表》、《设备费审定表》《差旅费审定表》《人员费审定表》《间接费用审定表》均无审计说明。
(四) 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不恰当。
《海南XX电力设备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》(捷达会审字〔2020〕第0104号)为标准无保留意见,类型不恰当。经审计后的海南XX电力设备有限公司2019年末实收资本为10,000万元、资本公积859.62万元,固定资产为5,840.43万元,所依据的验资报告(立信会验字〔2019〕第471号)存在缺陷,导致该公司2019年度实收资本、资本公积、固定资产分别存在4,000万元、859.62万元、4,859.62万元的错报,该错报重大且广泛,依照《<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——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>应用指南》的第一条要求,应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。
(五) 对审计责任的表述与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不相符。
《海南XX建设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》(捷达会审字〔2020〕第0807号)中的“五、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”段存在错误。该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为无法表示意见,应依据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——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表述进行修改,但捷达所按照标准无保留意见、保留意见、否定意见的格式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作出表述,与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类型不相符。
三、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
捷达所注册会计师王情秋、丁忠诚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报备的2020年度审计报告数量分别为337和333份,平均1.08、1.09天出具1份审计报告,显示捷达所在业务承接、人员委派方面存在缺陷,注册会计师王情秋、丁忠诚承接承做了与自身执业能力不匹配的业务。检查组抽查的13份审计报告中,注册会计师王情秋、丁忠诚签字的有海南XX电力设备有限公司、海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、文昌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11份审计报告,普遍存在审计计划不规范、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、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、审计报告(底稿)相互矛盾或不规范等问题,甚至出现个别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不恰当的现象。注册会计师王情秋、丁忠诚超出胜任能力执业,严重影响了审计质量。
四、验资业务存在的问题
获取的验资证据不充分不适当。检查组抽查了捷达所2份验资报告,其中:《XX物流产业发展(海南)有限公司验资报告》(捷达会验字〔2020〕第1101号)的工作底稿中,未取得首笔投资收款日(2019年6月5日)至验资报告日(2020年11月6日)银行对账单,验资证明显示被验资单位设立的验资账户截至2020年9月25日资金余额10,500万元,但截至2020年9月25日的对账单余额为1,823.53万元,捷达所未对不相符的数据实施进一步审验程序;《海南XX建设科技有限公司验资报告》(捷达会验字〔2020〕第0902号)的工作底稿中,未取得首笔投资收款日(2020年8月12日)至验资报告日(2020年9月9日)银行对账单,验资事项声明书缺少股东、法定代表人、财务负责人签章。
五、省财政厅移交审计报告存在的问题
根据省财政厅移交来的资料,捷达所对海南金泰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(2016年10月13日变更为海南太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)同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审计出具了两份内容不同的审计报告。2016年3月1日,捷达所出具了海南金泰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(捷达会审字〔2016〕第0303号)(签字注册会计师:王情秋、雷新艺(已注销注册)),2017年10月25日,捷达所出具了海南太元建筑有限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(捷达会审字〔2017〕第1119号)(签字注册会计师:王情秋、丁忠诚)。两份审定的财务报表中,货币资金期末数分别为151.23万元和21.06万元,主营业务成本本年累计数分别为0和92.81万元,管理费用分别为0.87万元和17.77万元,数据不一致。
上述执业行为违反了《注册会计师法》第二十一条、《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》第二十八条、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--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》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、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--审计证据》第十条等规定。
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《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》第七条、第八条、第十条,《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》第七条、第九条规定以及海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(琼财监处〔2021〕9号)要求,经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决议,我会决定对海南捷达会计师事务所(普通合伙)以及上述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王情秋、周静、丁忠诚给予“公开谴责”的惩戒。
如对惩戒决定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惩戒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与维权委员会提起申诉。要求向申诉与维权委员会作口头陈述的,应当在申诉材料中说明。提起申诉期间,惩戒决定不停止执行。
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
2022年9月2日
(此件主动公开)